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查新工作和提高科技查新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科技查新规范》与《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站业务规章。本查新站查新员、审核员必须遵循本业务规章。
第二章 查新站服务项目
第二条 本查新站可以受理下列查新业务:
( 1 )科研项目立项查新;
( 2 )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评奖(发明奖、进步奖等)查新;
( 3 )申请专利查新;
( 4 )各种专题、开发项目及其他项目查新(如学位论文开题、论文论著认定、引文分析等)。
第三章 查新目的与作用
第三条 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通过科技查新活动,论证委托查新课题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
第四条 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依据,以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丰富的信息。
第四章 查新专业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查新站的人员配置、文献资源情况,本查新站受理的查新专业范围主要为理工类,包括:机械、电子、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生物、化工、计算机、仪器仪表、工业控制、光电、能源、材料等。
第五章 查新文献数据库与检索年限
第七条 检索的数据库和文献根据具体的委托项目查新要求确定。
第八条 检索文献的年限根据不同的委托查新项目类别、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而定。一般原则为:
( 1 ) 科研立项类查新:从查新之日前推 10 年到 15 年;
( 2 ) 成果鉴定类查新:从查新之日前推 15 年;
( 3 ) 评奖类查新:从查新之日前推 15 年;
( 4 ) 技术转化和开发及其他查新类:从查新之日前推 15 年到 20 年。
第六章 查新手段
第九条 查新采用机检 ( 国际联机和网络检索相关数据库 ) 为主,
辅以专家咨询的检索手段,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分析的科学方法,为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鉴定、评奖等提供客观的、准确的文献依据。
第七章 查新机构设置与查新人员
第十条 图书馆主管馆长担任查新站主要负责人,负责查新工作的总体管理及协调。
第十一条 由信息研究室主任兼任查新工作组组长,负责其查新工作组的工作计划、业务开展、工作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查新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查新员、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
以及其他技术辅助人员。 查新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的查新业务由专职查新员进行,查新工作量比较集中时补充兼职人员从事查新工作。
第十三条 查新员资格要求:( 1 )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2 )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业务的正规培训;( 3 )未接受过培训的人员应具有从事文献检索与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并与正式查新人员联合进行查新工作;( 4 )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 )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查新员职责:负责用户接待、受理委托、文献检索、分析比较、报告撰写等业务环节。
第十四条 审核员资格要求:( 1 )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2 ) 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业务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工作的资格;( 3 )具有三年以上与查新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4 )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 )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核员职责:负责审查查新员所进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查新结论是否客观和准确,必要时应当与查新员共同讨论项目特征、优化查新方案、完成整个查新环节。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资格要求:( 1 )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2 )熟悉查新判断与分析的原则与要点;( 3 )副高级职称以上;( 4 )对查新报告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 5 )查新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查新咨询专家。
咨询专家职责:负责为查新工作中出现的疑难专业问题提供咨询。
第八章 查新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由委托查新课题负责人或掌握课题全面情况的研究人员到南昌大学图书馆办理查新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手续时与本工作站查新课题受理人交谈,介绍委托课题技术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技术特点,并就查新要求、查新报告提交时间、查新范围、查新收费等与查新受理人达成共识。
第十七条 委托人需详尽、如实填写 《科技查新委托书》,提供能反映成果主要技术特征与创新点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总结、研究报告、试验数据、测试报告等)。委托人还应提供所掌握的国内外同类可比成果的有关线索或文献。查新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
第十八条 查新人员进行检索,具体检索步骤为:
• 了解项目背景,明确查新目的和检索目标;
• 认真、仔细地分析查新项目的资料,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点与查新要求,了解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特点;
• 在委托人提供的中英文参考检索词的基础上,选择检索词;
• 确定检索文献的类型和检索的时间范围,选择相应的检索数据库或检索工具书;
• 制定周密、科学而且具有良好操作性的检索策略;
• 根据检索目的和客观条件,选择最能满足检索要求的检索工具;
• 进行检索,并得出满意的检索结果;
• 当检索完成后,应当根据检索结果和分析的需要,索取文献原文。
第十九条 撰写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应如实反映检索情况和检索结果。查新只对项目的新颖性做出结论。我 工作站的查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信息;( 2 )查新目的与范围;( 3 )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 4 )查新点与查新要求;( 5 )文献检索范围及检索策略;( 6 )检索结果; ( 7 )查新结论;( 8 )查新员、审核员声明;( 9 ) 附件 ;( 10 )备注 。
第二十条 审核员对查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无问题后,查新员和审核员在查新报告上签字,加盖科技查新专用章。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用户,一份存档。
第九章 查新工作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索工具应包括:( 1 )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检索工具;( 2 )综合性和相关专业检索刊物;( 3 )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检索范围根据鉴定级别及用户特定要求指定。
第二十三条 检索出的文献按其技术内容分为密切相关文献和一般相关文献,并按顺序列为检索附件。密切相关文献应提供原始文献副本、复制件;一般相关文献应提供文摘。
第二十四条 对检索结果为“零”的查新项目,作结论之前需重新审核检索方案是否正确。检索原则:可比文献为零时,必须查同类文献;期刊为零时,查有关专著或研究报告;综合性研究类文献为零时,查重要单项技术。
为避免因文献出版与进入检索工具书及数据库的时间差而遗漏重要相关文献,查新人员应利用馆藏文献进行手工补充查阅。
第二十五条 查新报告应如实反映检索情 况,包括文献分布情况概述和对比文献的综合比较分析,对检索课题的关键技术应做客观的有与没有的判定,不得作“填补空白”和“ XX 年代”类水平结论,对产品鉴定查新,可将产品的关键指标与有对比性的文献相应的指标进行客观对比,避免使用定性词语。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查新工作质量,查新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求具体细致,一般在受理查新课题后 7 天提供查新报告。对 3 个工作日内要求出具查新报告的课题,查新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隐瞒关键技术或提供虚假数据,造成结论偏差或错误,我站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章 收费标准与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科技查新属于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内高校查新站的收费标准下限,并实施优惠价。
第二十九条 制定收费的依据:( 1 )参照国内高校查新站的收费标准,并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需求情况;( 2 )按查新项目的类型分别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见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 L25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保密及责任
第三十条 查新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出具错误查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后果的,应追究查新站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漏检、误检,查新站退还部分检索费用或免费重检。
第三十一条 查新站承担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如果查新站人员泄漏有关技术秘密,致使委托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要求查新站赔偿。
第十二章 查新档案管理与用户反馈
第三十二条 查新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项目档案两大类:
( 1 ) 文书档案是指上级部门下发给查新机构的各种有关查新的办法、规定、规范、细则以及查新工作站制定的各种有关查新的规章制度,查新机构的年检材料和查新工作总结等。
( 2 ) 项目档案包括查新委托书、查新报告、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资料、用户反馈表等。
第三十三条 查新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 1 ) 每一个查新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由该项目的查新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包括纸质版归档和电子版归档)。
( 2 ) 查新档案应当立卷保管,文书档案按年度归档,项目档案按项目立卷。
( 3 ) 纸质查新档案的保管须有固定场所和专用文件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 4 ) 电子文档应便于检索浏览,并按年度制作光盘长期保存 。
( 5 ) 档案保管年限:文书档案应当长期保管,项目档案一般保管五年。逾期档案销毁时应建立销毁登记。
第三十四条 反馈制度:建立查新用户反馈调查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立项课题是否获得项目,鉴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是否获奖。二是用户及专家对查新工作提出了什么意见。三是对查新员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